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环境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仙桃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按年度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并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
排污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5日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向仙桃市环境监察大队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排污单位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情况,要以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变更前15日或改变后3日内向仙桃市环境监察大队履行变更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由仙桃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复核后,报仙桃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科审定。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两种。
对审定属实,且未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许可证》;对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新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试运行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许可证》。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被评为湖北省无害工厂或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排污单位,可优先发放《许可证》。
对于变更登记的排污单位,在完成变更排污申报登记,经验收审核后,可以发放新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同时原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作废。
对于未经环保验收而投入生产经营的排污单位,在补办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排污单位应在《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内向仙桃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换证。
持《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期满前经仙桃市环境保护局考核,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的,核发《许可证》;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临时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许可证》(含临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便于监督;副本用于检查、核定和记录。
第十三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
各排污单位每年必须在5月31日前到仙桃市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持有《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按仙桃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整治,并积极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