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学校”的评估指南
浏览:次 发表日期:2007-4-2 16:44:00
一、原则 (一)客观性 “绿色学校”评估应以“绿色学校”档案中的数据和事实,以及实地检查验收情况为主要依据,保证“绿色学校”评估的客观性。 (二)公开性与公正性 评估过程要公开,在学校实地评估结束后,评估验收组对于存在的不足要以明确的书面建议方式告知学校。评估工作要保留原始记录等档案资料,在评估过程中保持公正,评估结果要在学校和学校所在社区公开。 (三)本地化 各地应依据国家表彰“绿色学校”核心评估标准,制定出适合当地条件,突出地方特色的“绿色学校”评估标准。要鼓励学校在创建“绿色学校”的过程中,在满足评估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表现出教学活动和环保行动的特色和多样性。 (四)鼓励为主 在评比过程中要充分肯定学校已取得的成效,鼓励学校不断取得新的发展。二、国家表彰“绿色学校”核心评估标准 (一)成立“绿色学校”领导机构,任命本校的“环保督导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绿色学校”计划。 (二)学校为各类环境教育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物质、技术保障。 (三)学校环境管理措施有力,体现环境保护概念。降低污染、垃圾减量、节约和回收资源、节能等环保措施取得明显效果。 (四)“绿色学校”档案原始数据和文件完整,分类清楚,形式多样,长期积累。 (五)在各学科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渗透,效果良好。 (六)开展环境教育的研究,鼓励教师参加环境内容的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 (七)学校具有明显的环保宣传教育氛围,师生环境意识高,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 (八)学校倡导环保生活方式,师生在社区和个人生活中自觉注重环保实践。 (九)学校努力绿化美化校园,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十)学生在校内成立环保小组,参与学校环境管理。 三、评估办法 (一)省级“绿色学校”命名必须有详细的评估标准。地市级命名应在省级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标准应与省级“绿色学校”相关标准和基本规定一致。 在省级“绿色学校”评估标准中,国家表彰“绿色学校”核心评估标准权重总和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权重的70%。 (二)“绿色学校”的评估工作由本地主管机构负责,主要工作包括制定本地“绿色学校”评估标准和申请、命名办法;组成由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有关人员、环境教育及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的“绿色学校”验收组对学校进行验收。 (三)主管机构审核“绿色学校申请表”,安排验收申请表审核通过的学校。 当需要验收的省级“绿色学校”数量较大时,可由省级主管机构选定人员协助验收,或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地市级“绿色学校”必须全部实地验收。 (四)“绿色学校”验收组按照本省的“绿色学校”评估方案进行评估,向受验学校提出具体书面审核意见。 (五)验收结束后2个月内,主管机构将评审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