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第三十四号)
浏览:次 发表日期:2007-8-16 17:33:13
仙环监发[2007]35号
仙 桃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公 告
(第三十四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大队对辖区内部分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了审核核定,并据此确定了应缴纳的排污费,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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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污染物种类 |
应缴排污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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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仙桃市嘉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6月) |
噪声 |
8400 |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 定,排污者必须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按公 告的排污费数额,到各商业银行向仙桃国库缴费专户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我大队将报仙桃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应缴纳 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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