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第三十五号)
浏览:次 发表日期:2007-8-23 17:24:09
仙环监发[2007]36号
仙 桃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公 告
(第三十五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支队对辖区内建筑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了审核核定,并据此确定了应缴纳的排污费,现予以公告。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应缴排污费(元) |
|
01 |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政金园联体楼项目5- 7月) |
噪声 |
3500 |
|
02 |
湖北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宏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宿舍楼项目5-8月) |
噪声 |
3850 |
|
03 |
仙桃市正泰建筑公司
(自来水公司职工宿舍楼打桩项目5-6月) |
噪声 |
1650 |
|
04 |
仙桃市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市委党校学员公寓项目3-4月) |
噪声 |
3300 |
|
05 |
湖北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电力综合楼项目6-8月) |
噪声 |
2200 |
|
06 |
湖北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方天琪公司制剂大楼打桩项目4月) |
噪声 |
1400 |
|
07 |
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馨大酒店项目3-4月) |
噪声 |
4400 |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排污者必须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按公告的排污费数额到各商业银行向仙桃国库缴费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我支队将报仙桃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仙桃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