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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第三十七号)

 浏览:次   发表日期:2007-8-23 17:28:38

仙环监发[2007]38号


仙 桃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公 告

(第三十七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支队对辖区内部分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了审核核定,并据此确定了应缴纳的排污费,现予以公告。

序号

           

污染物种类

应缴排污费(元)

01

仙桃市杏花村农庄6-7月)

噪声

2800

02

百汇宾馆(6-7月)

噪声

5600

03

小四川酒店(1-6月)

噪声

8400

04

楚怡美容美发(4-6月)

噪声

2800

05

川胖子酒家(6-7月)

噪声

4400

06

红太阳虾城(6-7月)

噪声

2800

07

黄金海岸造型沙龙(4-6月)

噪声

2800

08

劲发廊(4-6月)

噪声

2800

09

四海虾缘(6-7月)

噪声

2200

10

天涯海角茶楼(4-6月)

噪声

4400

11

旺虾缘(6-7月)

噪声

2800

12

辛巴咖啡(7月)

噪声

1760

13

虾友奇缘(6-7月)

噪声

2200

14

重庆朝天门鱼庄(6-7月)

噪声

2800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排污者必须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按公告的排污费数额,到各商业银行向仙桃国库缴费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我支队将报仙桃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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