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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第四十三号)

 浏览:次   发表日期:2007-9-20 17:31:18

仙环监发[2007]44号


仙 桃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公 告

(第四十三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支队对辖区内部分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了审核核定,并据此确定了应缴纳的排污费,现予以公告。

序号

           

污染物种类

应缴排污费(元)

01

   市天御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6月)

废水、废气

14525

02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7-8月)

废水、废气

6085

03

仙桃市纺织园区铁匠湾村砖瓦厂(3-7月)

废气

3273

04

仙桃市老里仁口二砖瓦厂(1-8月)

废气

7276

05

仙桃市船湾砖瓦厂(1-8月)

废气

3637

06

仙桃市老里仁口一砖厂(1-8月)

废气

7276

07

仙桃市威锋渔需用品有限公司(1-5月)

废气、噪声

2344

08

市正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4-6月)

废水、噪声

8040

09

沔城迎恩楼宾馆(1-6月)

废水

5046

10

沔城红太阳酒店(1-6月)

废水

1850

11

沔城练武酒楼(1-6月)

废水

1709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排污者必须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按公告的排污费数额,到各商业银行向仙桃国库缴费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我支队将报仙桃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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