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告公示  环境评价  环境质量  污染控制  环境监察  环境监测  环境宣传  法律法规  自然生态  科技动态  政务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公告公示---排污收费---正文

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第五十七号)

 浏览:次   发表日期:2008-1-3 14:51:27

仙环监发[2007]58号


仙 桃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公 告

(第五十七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支队对辖区内部分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了审核核定,并据此确定了应缴纳的排污费,现予以公告。

序号

单位名称

污染物种类

应缴排污费(元)

01

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4-8月)

废气

30022

02

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9-11月)

噪声

5500

03

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9月)

 废气、噪声

10021

04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7-9月)

废气

129881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排污者必须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按公告的排污费数额到各商业银行向仙桃国库缴费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我支队将报仙桃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仙桃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一主题: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第五十五号)
下一主题:没有了
仙桃市环境保护局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仙桃大道中段68号
邮编:433000 E-mail:xtepb@xtepb.gov.cn  网络技术支持:仙桃热线
鄂ICP备 06014960 号